为进一步鼓励“双创”,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3年时间内,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如何确定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通知》表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总原则是,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是送给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从业者的一份大礼包。”优客工场创始人、董事长毛大庆告诉记者,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创投市场,5500余家众创空间和4000余家科技孵化器推动了“双创”的持续展开,创新企业已成市场增长的骨干力量。四部委的新文件,体现了国家对于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行业的持续财税支持。“与原政策相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从国家级科技孵化器、高校科技园扩大到省级,特别是自有房屋开展众创空间业务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是一项非常实际的税收优惠。”毛大庆预测,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行业的准入门槛和未来的发展均值都有一定积极作用。(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