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增加了“非遗进社区”的规定,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建设。从文化惠民角度,提出通过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产品和服务。
非遗信息纳入统一数据库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草案予以明确:本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草案细化了政府责任,提出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数据库。
将非遗融入社区建设
草案增加了“非遗进社区”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文化产品、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本市鼓励将保护本地区的代表性项目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建立非遗产品和服务消费促进机制
草案还从文化惠民的角度,增加促进非遗相关产品消费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协助宣传推介、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产品和服务。
草案增加支持社会参与的指引性规定,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举办活动、资助项目、提供场所、开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提供法律帮助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提供信息、政策培训等方式予以支持。
同时增加鼓励非遗国际交流的条款:本市鼓励和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国内外的合作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