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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

时间:2019-01-02

昨天,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一审公开宣判了该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短视频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该案被告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公司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二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还提出,涉案视频本来应加载有抖音和用户ID的水印,但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示上述水印,应是二被告实施技术手段,消除了水印,属于明显侵权行为。据此,向二被告索赔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百度方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外,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是网民自行上传的,百度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百度的答辩意见,法院支持了“避风港原则”,及时删除不构成侵权。但对于短视频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说,法院判决提出了不同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独立完成”的认定,应以短视频与其他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短视频是独立完成的认定。

关于“创作性”的认定,法院阐述得更加详细:首先,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

本案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就体现出了创作性,该视频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该短视频画面为一个蒙面黑脸帽衫男子站在灾后废墟中以手势舞方式进行祈福,手势舞将近结束时呈现生机勃勃景象,光线从阴沉灰暗变为阳光明媚,地面从沟壑不平到平整,电线杆从倾斜到立起,黑脸帽衫男子的衣袖也变为红色,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势。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因此,法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水印”问题,法院也给出解释。短视频上的水印不属于阻止他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技术性手段,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只是表明某种身份,显示权利管理信息、传播者信息。并且,消除水印的行为人也非二被告,原告关于二被告因破坏技术措施,进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百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了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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