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增设飞行员正高级职称,对在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意见明确,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为民用航空器驾驶人员,包括民航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其中,领航、飞行通信和飞行机械三类专业不再单独设置评审条件,参照飞行员条件进行评审,其飞行时间按30%折算为飞行经历时间。
三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评审突出操作性和安全记录考察,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一级飞行员、正高级飞行员注重考察实际贡献,突出实际能力,合理确定论文要求。鼓励飞行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参与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通用航空转为运输航空的飞行技术人员,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飞行时间可以用于申报运输航空各级别职称。
改革后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飞行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和安全飞行记录作为考核重点内容,增加新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业绩条件,将业绩成果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在保障飞行安全、解决重大飞行技术难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方式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王天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