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显示,因“爱奇艺”认为“妙奇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奇艺”字样,“爱奇艺”诉“妙奇艺”不正当竞争。
图片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奇艺世纪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8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奇艺”作为公司字号使用。爱奇艺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2012年后一直以“爱奇艺”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其中奇艺公司将“奇艺”、“爱奇艺”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爱奇艺公司使用。
被告妙奇艺公司在其微信、微博、其他媒体文章的宣传中,突出使用“奇艺之城”字样。对此,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对妙奇艺公司等相关主体发出侵权警告函。对于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的警告,妙奇艺公司并未理会并依然在活动期间突出使用“奇艺之城”字样。
对此,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认为妙奇艺公司使用“奇艺”字号、爱奇艺公司所有的“爱奇艺”字号相近似。并在其广告宣传及组织文娱活动等领域突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妙奇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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