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因售卖的羊肉被检验出含有瘦肉精,北辰区天穆镇一商贩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商贩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禁止被告人在3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据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穆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华伊农贸市场从事羊肉零售经营活动。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穆某所售羊肉不能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向其宣传、告知的情况下,穆某所售羊肉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明。2016年11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穆某所售羊肉进行抽检,并于当月17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为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同日再次对其当日所售羊肉进行抽检, 11月21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为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17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穆某传唤到案。
庭审中,被告人穆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懊悔不已,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1时,该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对其告知的情况下,对其所出售的羊肉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且对其出售的羊肉进行两次化验中,均检出克伦特罗成分,食用其出售的羊肉后,足以对他人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穆某从事肉类经营时间短、销售数额较少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利用从事肉类经营的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预防再次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本案依法禁止被告人穆某在3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