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镀锌管厂老板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厂外沟渠中,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今天上午,北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老板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据指控,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文安县。刘某与董某(已判刑)共同谋划在天津市北辰区经营镀锌管厂。2013年8月,二人为躲避环保检查,共同租赁北辰区刘快庄村的一偏僻厂房,招募工人后,于2013年9月开始生产。至2013年11月,二人在明知没有经过环保处理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厂外沟渠中,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11月10日被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查获。
经鉴定,该厂总排放口废水及厂外明沟水样pH值均小于2,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总排放口废水水样总锌浓度为268mg/L,超过国家标准177.7倍;总氰化物浓度为24mg/L,超过国家标准79倍;厂外明沟水样总锌浓度为364mg/L,超过国家标准181倍;总氰化物浓度为16.7 mg/L,超过国家标准82.5倍。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表示,其已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希望法庭念及初犯,从轻处罚,出去后好好做人。
9:50,法院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旁听的区人大代表表示,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在逃3年多,终难逃法网,被抓获归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