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本市法院相继公开审理宣判了三起污染环境案件,相关被告人分别获刑,表示认罪不上诉。
镀锌管厂废水直排沟渠
2017年5月18日,北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201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与董某某(已判刑)在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租赁厂房经营镀锌管厂,在明知没有经过环保处理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厂外沟渠中,严重污染了环境。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刘某于2017年1月6日被抓获。北辰区法院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废酸倒入高速边排水渠
被告人何某某经被告人郭某、赵某某介绍和联系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处理废盐酸,郭某、赵某某从中抽取提成。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何某某雇佣并指使郝某某、曹某、郝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其所有的两辆套牌改装大货车,将马某某回收的废酸3000余吨拉走,倾倒于滨保高速公路附近路边排水渠内以及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何某某经营的废酸厂池子内。
2017年5月19日,武清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镀锌废水直排渗井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王某甲租赁武清区大孟庄镇三间房村扬水站南侧田士明的平房及院子开设电镀厂,并指使其雇佣的工人被告人王某丙等人安装电镀设备、铺设暗管,在院内挖渗井。2016年4月至9月19日,王某甲、王某乙雇佣其子被告人王某丁及王某丙等人,在无配套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镀锌加工业务,将加工产生的废水排入渗井和院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地面。
武清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王某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王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