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昨日从人社部门获悉,下月起至9月份,津城职工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2017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每月为15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今年,本市在岗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有所增加。按规定,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6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为158元,4个月合计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按规定,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本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按天发放高温津贴。据了解,本市高温津贴标准已建立起动态调整机制,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具体每天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再乘以12%,以此推算2017年标准为29元。需提醒的是,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不能代替防暑降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