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2017年5月26日上午9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辖区首例“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臧某是因为拒不履行给付其八旬老母35万元房款的义务,而被提起公诉的。
被告人臧某与周某系母子关系,二人因本市南开区某房屋产生纠纷,后周某将臧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臧某给付周某购房款35万元及诉讼费5400元,宣判后臧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臧某也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周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臧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依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臧某不顾母亲80岁高龄,长期独占房屋,导致周某临时借宿亲戚家,衣食不便,生活窘迫。同时,臧某无视法院判决,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私自将争议房屋以84.5万元的价格进行了变卖,在获取巨额售房款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并称已将上述钱款用于投资股票、购买汽车等全部挥霍殆尽。
2016年11月25日,法院对不孝“老赖”臧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当日押送看守所关押。司法拘留前,臧某在医院大厅拒绝体检,丑态百出。到拘留所后,臧某仍然狡辩自己身体还有新病未查,请求再次体检。经拘留所医师查验,臧某不存在不能羁押情形。最终臧某被依法收押。司法拘留期间,执行法官也多次到拘留所督促臧某尽快履行义务,但臧某仍不思悔改。
2017年3月1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臧某无视国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周某对臧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的请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