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规范全市电子证照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数据资源共享,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及社会应用,市政府日前出台《天津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电子证照主要应用于全市政务服务领域。鼓励本市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存档材料,在全市电子证照应用部门内互认共享。
电子证照应用部门可通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应当优先采用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及相关文件材料。
为避免数据重复采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电子证照,规范电子证照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不同部门生成的相关电子证照,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
统筹建立电子证照共享管理机制和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电子证照签发、应用部门使用电子证照仅限于业务办理需要,不得将电子证照用于其他用途。对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开共享所得的电子证照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