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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标

时间:2019-02-28

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强化了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日常监察和专项督察,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强化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控,加强各类环境污染要素治理。明确大气、水、土壤、噪声、海洋、农业等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提升了区域联防联控的法律地位。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将近年来好的经验做法纳入法条,对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作出了规定。明确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明确鼓励和支持本市与京冀接壤的相关区,与京冀相关地区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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