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截至今年,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成立十周年。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医调委作为独立第三方,在成立以来的十年间,秉承“执业为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功调解了4000余件医疗纠纷,成为化解各种医患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
据悉,2009年1月1日,本市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市司法局依法组织设立了医疗纠纷独立第三方调解组织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年11月《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市医调委在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市医调委的主要职责、调解范围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市医调委成立时,针对医疗纠纷高发,医患矛盾越来越激烈的态势,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调解与理赔协同配合机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等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已实现全覆盖,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由过去以二级、三级医院为主扩展到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调解覆盖面已达220余家,包括43家三级医院、40家二级医院、100多家一级和民营医院,以及3家部队医院。
案例一
去年7月,一位30多岁的男性患者因为咽痛、憋气到地区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会厌炎后,当夜转往某三甲医院诊疗。经收住院后,由值班医生护送其到病房。第二天凌晨,患者因病情急速发展,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急性会厌炎、喉梗阻。死者家属对死因没有提出争议,但认为患者入院后医方没有进行严密观察、抢救不力,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医方则认为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责任。
死者是单亲家庭的独子,家中还有母亲、妻子和3岁的孩子。死者母亲面对沉重的打击,几乎崩溃。面对这样的僵局,调解员一方面全力做好患方的安抚解释工作,一方面借助专家力量,从专业角度分析医方存在的问题,多次和医方面对面地沟通。经过细致工作,医方认识到自己应负的责任,同意予以赔偿。同时,调解员也一直与死者家属沟通,劝导理性解决。最终,这起纠纷得到解决,双方还自愿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二
一位38岁的男性患者突发阴囊肿大但无发热、疼痛等症状,到天津市某三甲医院就诊,经相关检查和治疗后,症状无缓解且进行性加重,17个小时后患者突然死亡。
医调委首次调解时,死者父母悲痛欲绝,声泪俱下、言词激烈,医方则坚持无责。首次调解无果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仔细查看了全部病历,又到多家三甲医院咨询相关专家,初步明确了双方的责任。首先,患者因体形过胖未能进行腹部CT、超声波等检查,这给医生诊断带来一定困难。其次,患者死亡有自身疾病因素,但因为其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应负“死因无法确定”的责任。另外,医方在病历书写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如两次《病危通知书》上都没有家属签字。还有,医方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仔细,患者病情恶化未能引起医方高度重视,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第二次调解时,查阅完双方补充完善的材料和证据后,调解员提出了责任分析意见:虽然医方有过错,但责任程度不大。但死者家属与医方仍各持己见。调解员把医方诊疗行为与《侵权责任法》《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相关规定逐条进行对照,终于使医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接受责任分析意见。最终,双方调解成功。(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