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天津北方网讯:4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陆某某等4人抢劫、杨某某等6人抢劫、申某敲诈勒索、李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4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之后,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法院系统全面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水平,推动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的情况。高院副院长高震接受采访称,目前,大量涉黑涉恶案件将进入审判程序,全市法院将聚焦涉黑涉恶重大案件审理,加强审判力量,全面做好依法审判工作,突出对重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审理,突出铁案标准,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
“仙人跳”敛财涉案6人获刑
案情:杨某某案的6名被告人到津后,因无正当职业,通过老百姓俗称“仙人跳”的犯罪方法非法获取财物,连续作案7起。他们按照预谋和分工,在南开区与河西区,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和林某某,利用网络平台约被害人至出租屋,当被害人进入房间后,李某某、林某某趁机发送信息通知杨某某等人,杨某某等人闯入房间,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用暴力和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劫取财物。后几人逃离现场,赃款 分。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曾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系累犯。两名女性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河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恶势力犯罪,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余5名被告人以抢劫罪判处4年11个月至12年5个月不等的刑期,且均判处了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河西区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阶段后审理的一起典型涉恶案件。从犯罪手段来看,组织较隐蔽、成员较固定、分工十分明确,并且纠集未成年人参与,借助网络平台,利用被害人不敢声张报警的心理,迫使被害人通过转账私了的形式,非法获取财物。从社会影响来看,被告人在25天内连续作案7起,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危害,侵害了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国道拦车抢劫4案犯获罪
案情: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李某预谋,携带铁锤等工具,以送财神卡片为名,驾驶车辆在静海区205国道上拦截过往大货车,使用言语、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大货车司机财物,共实施抢劫犯罪5次,抢劫人民币450元,形成了以陆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静海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以行为应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陆某某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陆某某等人形成了以抢劫货车司机财物为主要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陆、王等分别结伙在国道沿线多次抢劫货车司机财物,严重侵害货车司机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集团犯罪特点,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是以交易为名实施的抢劫行为,在犯罪手段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谓的“交易”只是一个幌子,实际实施的是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行为。法院对恶势力犯罪分子依法惩处,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认识到,只要是违法犯罪活动,无论包装成何种形式,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软暴力”讨债9人违法犯罪
案情:被告人李某某、赵某利为山东省某信息公司员工,被告人赵某兵、丁某某、史某某、安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为该公司临时工,以代为向其他公司催讨债务为业。被告人白某某受李某某雇用,与李某某等人共同催讨债务。2018年1月份,李某某从信息公司获得债权公司信息,从债权公司处取得向河南、天津等地多家公司索取债务的合同、判决书等,后纠集赵某利、赵某兵、丁某某、白某某、史某某、安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结伙或者分别结伙多次到上述公司,采取随意走动、车辆堵门、悬挂横幅标语等滋扰方式索要债务,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对天津某公司滋扰期间,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
宝坻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以达到非法索债的目的,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纠集赵某兵等被告人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安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各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赵某兵有期徒刑3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判处赵某利有期徒刑2年,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
典型意义:李某某等人依托“讨债公司”,在各地非法从事讨债业务,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索债从而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在涉案企业进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封门阻工、张贴横幅等方式,使企业职工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了企业及员工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属典型的“软暴力”违法犯罪。
恐吓手段敲诈
10人团伙瓦解
案情:申某敲诈勒索案是马某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关联案件。2017年7月至8月间,仇某、严某等人经介绍租用位于河西区气象台路一处KTV,并招募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上述人员均已被判处刑罚)以及被告人申某等人到KTV担任陪侍及服务人员,组成犯罪集团。其间,该集团利用微信软件发送招嫖广告,引诱被害人到KTV消费,后上述人员在仇、严等人的安排和指使下,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强制消费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钱款。其间,被告人申某作为服务员向单间提供酒水、果盘等,并伙同邹、李等人对被害人进行阻拦、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2017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申某在KTV上班期间,伙同他人强行向被害人张某利索要钱款人民币11340元。
河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参与犯罪集团实施恶势力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申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离开执行地并失去联系,妨碍侦查,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申某系马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之一,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均已被公开审判,彰显出司法机关依法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绝不手软,绝不允许有漏网之鱼及任何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信心和决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