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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远离非法集资“甜蜜陷阱”

时间:2019-04-20

天津北方网讯: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尽管包括媒体在内的多部门通过多渠道,一次次发出远离非法集资的警示,但此类违法行为依然时有发生。现在的非法集资活动惯用哪些手段?呈现何种特点?造成多大危害?缘何屡禁不止?本报记者进行了相关走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有关问题作出了规范。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康建茂发布《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重点分析了2016年至2018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情况。

据悉,2016年至2018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7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42件,集资诈骗罪25件,双罪名(即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上述两个罪名)11件,涉案集资参与人近20万人,涉案犯罪金额高达人民币458亿余元。

“从近三年的审理数据看,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康建茂介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共计49件,2017年共计63件,2018年共计166件,案件增幅比较明显,尤其是2018年案件数已超过前两年的总和。

康建茂说,从近三年受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看,不仅涉案金额高,受害人数还多,且遍布全国众多省市。

“近三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458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近20万人。其中,某基层法院受理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就高达人民币380亿余元。”康建茂表示,多数案件的涉案钱款很难被追回来。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从受害人的年龄结构看,6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大约占到了85%以上,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而其中的投资钱款多数是他们“口袋中”的养老金。

非法集资犯罪危害大,还表现在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据康建茂介绍,非法集资犯罪中承诺高息,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够兑现。“由于非法集资者前期基本上都能够兑现高息,受此‘诱惑’,部分集资参与人之后会二次甚至多次增加资金投入,造成此类案件初期很难被察觉。”康建茂说,根据统计,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则一年左右,长的一般在二至三年,最长的甚至达五年之久。

高息做“诱饵”披上“合法”外衣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十二支队支队长李树新接受采访时表示,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非法集资发起人正是瞄准了一些人急于赚大钱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或项目具有高额的市场回报,对投资者许诺高额利息,在巨大的诱惑下,一些群众纷纷跳进了非法集资的陷阱。”

与此同时,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本身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伪装性。记者注意到,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年至2018年的全部案件中,绝大多数以公司名义集资的,实为自然人行为。他们注册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披上“合法”的外衣,更隐蔽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宋菲说。

“犯罪分子吸收资金的手段迷惑性很强。”宋菲介绍,有的案件宣传方式独特,如通过推介会、互联网,或是邀请社会公众参观、体验等方式进行,借此向社会公众灌输公司发展前景好、能够短期内实现财富暴增的观念,对社会公众进行“洗脑”式煽动,并许以高额回报,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并进行投资。有的案件“把脉”社会公众心理,如迎合当前社会“收藏热”,以一些不具有收藏价值的钱币或艺术价值不高的字画为媒介,向那些对收藏有兴趣但又不具有相应鉴赏能力的人群吸收资金。有的案件手段隐蔽,如通过发布招聘广告,将应聘人员吸纳为员工后,以不同职务为诱饵,向其吸收资金。

风险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

当前,群众手中的闲置资金增多,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日益强烈。然而,对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风险缺乏清醒认识、疏于防范,甚至有些人受利益驱使,明知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仍抱着侥幸和从众心理卷入其中,最终成为受害者。

《白皮书》中案例分析显示,85%以上非法集资受害人为老年人,损失钱款为他们的养老金。以老年人为对象是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鼓动的弱点,抓住他们追求健康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

一方面,群众理财意识进一步增强,但现实中投资房地产要求资金量大,投资股市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收益率偏低,因此,许多案件的发生正是迎合了群众对既有较高收益又可以稳定增值的投资方式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群众手中的大量资金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法集资。另一方面,受贷款门槛和自身实力限制,犯罪分子大多转为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当所得收益不足以支付高额利息时,只能“拆东墙补西墙”,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筹借资金,终因借贷负担过重,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高额借款。

防范非法集资听听专家怎么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李冰:

超高收益不可信

社会公众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警惕性、敏锐性。

天上不会掉“馅饼”,超高收益不可信。正规的投资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应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如果推介所谓风险低、收益高的产品,甚至承诺收益比银行理财高出数倍,很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另外,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既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也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更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应高度警惕。此外,熟人介绍要小心,心存侥幸不可取。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之间较为亲近的信任关系,让投资人产生“这是某某熟人介绍的,应该没有问题”“某某也参加了,都是熟人,肯定不会坑我的”等侥幸心理。对于熟人介绍的投资产品、项目或生意,一定要先了解情况,不要盲目轻信、草率作出投资决定。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刘学铸:

要警惕这十类“投资”

如遇以下十类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二是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六是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七是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美玲:

重点防范老年人中招

将近九成的老年人成为了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令人痛心!如何保护好爸妈口袋中的养老钱,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发力。

首先是发挥家庭作用。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老年人被骗多因家庭沟通不到位,因此,提醒各位家中有老年人的子女,时常与老年人沟通,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当发现老年人有理财想法时,一定要告知不要贪图小利,去正规的银行机构购买理财产品。

其次,施展社区功能,社区、村委会、街道宣传非法集资特点和危害时要有针对性,确保老年人能够准确理解。此外,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产品规划时,需考虑老年人的需求,针对老年人推出专门的理财产品,保证老年人资金合法有效利用。政府部门也需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监管和处罚。对于专门针对老年人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一定要严惩。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老年人除了经济赡养外,更需要精神赡养。呼吁家庭或者各类社会机构,多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空余时间,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非法集资“典型手段”

手段1:高息理财型

“高息理财型”: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利用网络、传单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2010年11月,天津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被告人卢某、陈某分别出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后通过各级吸存,在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新乡市、平顶山市,陕西省宝鸡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深圳市等省市地区相继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业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大肆宣传公司基金、“卓智控股”股票以及“非转基因大豆”等投资项目,以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为期限,以月息3%至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协议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平复前期融资项目到期应兑付的合同债务。至2011年上半年,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及集资人员380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491778365元,实缴金额423919192元,返款金额63774688元,集资人实际损失金额342548404元。

手段2:虚构担保型

“虚构担保型”:即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虚假房屋抵押债权为担保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

2015年1月,被告人姚某为缓解其负债压力成立一家融资公司,目的是吸收资金然后出借赚取利息差。该公司设有招商营业部、创新营业部及蓟州区、静海区、宝坻区营业部。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分发传单、电话宣传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天津社会公众宣传“鑫年通”“双季宝”“月盈宝”等理财产品,以月息10—15%为诱饵,以虚假房屋抵押债权为担保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查,被告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800万余元,涉及群众310人,造成公众损失人民币3656.4099万元。被告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员工佣金以及对外投资等,此外还有部分余款去向不明。

手段3:假借宗教型

“假借宗教型”:即虚构公司负责人系“佛祖菩萨”转世,宣传在该公司投资系积功德、做善事,并可以帮助投资者消灾解难,同时许诺高额回报,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尹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分别对外公开宣传北京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河北省某公司,以公司负责人系“佛祖菩萨”转世,宣传在该公司投资系积功德、做善事,并可以帮助投资者消灾解难,同时许诺高额回报的形式,在未经国有关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王某非法吸收资金达1040余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6名,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91万余元,尹某非法吸收资金约327万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名,返还集资参与人利息39万余元。

手段4:挂靠教育型

“挂靠教育型”:即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在销售其教育培训产品时(包括一对一辅导、班课、国际游学、钢笔字、训练营等教育培训产品),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以及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即返本付息的理财产品,通过高额返息及变相返息,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推出的各类教育产品和理财产品。

天津某公司为北京某公司在津设立的子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天津公司在北京公司的指挥下,利用其在天津开设的一中校区、广东路校区等13家校区,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在销售其教育培训产品时,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通过散发传单、网上宣传、电话约访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变相返息,鼓励、引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购买该公司推出的各类教育产品,以吸收公众存款。其间,天津公司按照北京公司的指示,发放员工理财计划,承诺存满一定期限返本付息。2014年开始发放时,仅公司员工可以购买,至2015年8月起,学生家长用公司员工名义亦可以购买,公司通过高额返息吸引学生家长购买该理财产品。天津公司吸收的资金由北京公司统一支配使用。2016年5月,天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案发。该案犯罪数额高达2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00余人。(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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