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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门撬锁入室盗窃 同乡犯罪团伙成员都被判刑

时间:2019-04-27

天津北方网讯:男子王某伙同同乡共5人组成入室盗窃及收、销赃犯罪团伙,流窜至本市各区以溜门撬锁的方式进入居民家中实施入室盗窃,犯罪所得由王某进行销赃。王某联系“销赃二人组”周某、陈某,商议好赃物的价格后,由王某或其妻子刘某与销赃人进行当面交易。“销赃二人组”周某、陈某将赃物在网络上或拿至北京变卖处理,所得赃款由王某负责向犯罪团伙成员分。近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涉嫌盗窃及收、销赃团伙提起公诉。

该盗窃团伙于晚上或凌晨在居民熟睡时作案,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现金等财物后再进行销赃。一次,王某与陈某在河东区某商场进行赃物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查获了现金和大量赃物。当日下午,周某见同伙未归,用微信将“出事”的消息通知给团伙其他成员,要求同伙成员删除手机数据并赶紧逃匿。同时,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刘某将大量赃物藏匿在他人家中。

当日,民警在北京火车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津南站将犯罪团伙成员全部抓获,并在犯罪团伙成员的供述下查获了大量赃物。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明确被害人的扣押钱款和物品予以发还。据查,该犯罪团伙中,被告人王某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共价值10万余元,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均盗窃财物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6万余元至1万余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所犯以上二罪依法实行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妻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也皆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窝藏罪获刑。(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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