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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7-06-10

天津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落实

  案例一:立案监督何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郭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6年3月23日,滨保高速养护区工作人员在滨保高速41.5公里处发现有倾倒的液态废物,监测PH值为0.4,镍为9.48mg/L,PH值和镍严重超标,认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16年3月30日向公安宁河分局移送,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与公安武清分局污染环境案并案侦查。

  2016年7月15日、12月6日,公安武清分局将马某某、何某某分别抓获,赵某某、郭某相继投案。

  经查,何某某经郭某、赵某某介绍和联系为马某某非法处理废盐酸,郭某、赵某某从中抽取提成。马某某、赵某某、郭某明知何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废盐酸让何某某拉走处理。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何某某雇佣并指使郝某甲、曹某、郝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其所有的两辆套牌改装大货车,多次到天津市宁河区马某某经营的工厂及赵某某经营的工厂内,将马某某回收并存放于上述地点的废酸2000余吨拉走,倾倒于滨保高速公路41千米、64千米、71千米、76千米附近路边排水渠及河北省霸州市何某某工厂池子内,倾倒的废酸又渗入到土壤中。期间,何某某指使曹某、郝某乙于2016年4月24日夜间在滨保高速76千米+700米附近路边排水渠倾倒废酸时被发现,所驾驶的套牌改装大货车被依法扣押。

  经天津市宁河区、北辰区、武清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上述倾倒点水样PH值均小于1,认定为危险废物。经武清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被查获大货车废酸罐内液体中镍的浓度为19.6mg/L,超过国家标准19.6倍;总铬的浓度为21.2mg/L,超过国家标准约14.1倍,PH值小于0,认定为危险废物。

  该案由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19日,武清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二:挂牌督办追捕王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5年5月14日,公安东丽分局与东丽区环保局联合检查时,发现一喷涂厂将污水排放至自挖的渗坑内。经监测,渗坑水样总锌浓度、总镍浓度严重超标,公安东丽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6月10日,王某某、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挂牌督办,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东丽分局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批准逮捕,2015年7月16日王某某被批准逮捕。

  经查,2014年11月王某某雇佣朱某某等人,在承租的位于东丽区某村一处厂房内无照经营喷涂厂,无任何污水处理措施即从事自行车零件清洗、磷化、烤漆等生产活动。王某某、朱某某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仍直接将废水随意排放到该厂院内私自开挖的渗坑内。经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车间水槽总镍浓度为8.95mg/L(排放标准为1.0mg/L),总锌浓度为169mg/L(排放标准为5.0mg/L);磷化车间排水口总镍浓度为22.9mg/L(排放标准为1.0mg/L),总锌浓度为184mg/L(排放标准为5.0mg/L);总排放口总镍浓度为25.7mg/L(排放标准为1.0mg/L) ,总锌浓度为937mg/L (排放标准为5.0mg/L),外排渗坑总镍浓度为24.1mg/L(排放标准为1.0mg/L),总锌浓度为986mg/L (排放标准为5.0mg/L)。总排放口分别超标24.7倍及186.4倍;外排渗坑分别超标23.1倍及196.2倍。

  该案由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21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群众举报郑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2014年8月23日22时41分,110接报警称:静海区某某镇某地有人倾倒废酸。后民警在某某镇某地土路上发现一辆可疑黑色桑塔纳轿车,将车上涉嫌污染环境案的郑某某等三人抓获。

  经查,2014年7月以来,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雇佣杨某某及卢某某驾驶箱式货车,为他人先后在静海区某某镇某二村交界渠、某某镇某地水渠多次倾倒废酸,污染环境。2014年8月23日22时许,郑某某等三人在某某镇某地水渠中倾倒29.4吨废酸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静海区环境保护局检测:某某镇某地水渠内倾倒的废酸PH值为0.91,其装废酸的罐车排水管内的废酸PH值为0,属危险废物;某某镇某二村交界渠内倾倒的废酸PH值为0.12,属危险废物。某某镇某二村交界渠周边的部分土壤被污染,造成苗木及玉米毁损。经天津市静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苗木价值人民币1830.4元,被毁损的玉米价值人民币19650元。

  该案经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28日,静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5年10月30日,静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杨某某、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四:群众举报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6年8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对北辰区张某某经营的炼铅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炼铅点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拆解、加工利用及炼铅,非法处置的废铅蓄电池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厂院内露天堆放废铅蓄电池,堆放点土地未硬化,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电池液(硫酸)撒漏地面,撒漏点地面无防渗漏措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后该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立案侦查。

  经查,2016年6月,张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即租赁位于北辰区某地厂房,雇佣多名工人,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进行拆解,加工成铅锭出售,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下水道,最终排至某国道北侧边沟内。该厂熔铅炉无废气处理设施,铅及其他化合物直接排放至大气,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同年8月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处厂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加工后的废铅蓄电池铅板13.28吨、成品铅锭53.24吨。经鉴定,该炼铅点外排水口总铅浓度为6.6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5.6倍;下风向3#点铅及其他化合物浓度为1.37×10-2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1.28倍。当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由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2日,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五:挂牌督办张某某、李某某等七人非法捕鸟系列案

  2016年10月8日,新浪、搜狐等网络媒体曝光天津、唐山等地现“万米捕鸟网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院立即要求汉沽区人民检察院介入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并对该系列案件挂牌督办。2016年10月,张某某、王某某等七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经查,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以获利为目的,在禁猎期间使用禁用的捕鸟网具,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地非法捕猎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等野生鸟类共计380只并对外贩卖。

  2016年9月至10月间,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以获利为目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鸟网、诱鸟器等非法捕猎工具,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地捕猎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等野生鸟类150余只,并贩卖获利人民币500余元。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以获利为目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捕鸟网、诱鸟器等非法狩猎工具,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地捕猎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等野生鸟类300余只,并贩卖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16年8月底至10月初,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以获利为目的,在禁猎期间使用禁用的捕鸟网、诱鸟器等非法捕猎工具,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某地捕猎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等野生鸟类100余只,并贩卖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李某乙明知张某某及王某某、李某甲对外贩卖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向三人收购上述鸟类总计390余只。

  王某明知张某某及王某某对外贩卖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向二人收购上述鸟类总计340余只。

  另,2016年10月10日20时许,王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尚某为减轻王某的罪责,于当日22时许,赶至北辰区王某经营的宠物店内,将王某收购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100余只全部放飞。

  该系列案件由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17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李某乙、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判处尚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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