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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未登记车辆 红灯处追尾前车致人伤亡

时间:2019-05-30

天津北方网讯:醉驾入刑刚满8年,但仍无视法律威严。在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一起深夜醉驾引起的追尾事故中,后车醉酒驾驶人承担事故全责,在等红灯时被撞的前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19年03月25日23时58分许,孟某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小型客车,沿武清区前进道行驶时,其车辆前部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遇红灯停车等待放行的尹某驾驶的小客车后部,造成两车受损,致车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发时孟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56.6毫克。

公安交管部门分析确认,孟某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3条规定,一是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二是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三是第43条第1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孟某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和其车上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醉酒惹祸的孟某来说,不但要依法承担因交通肇事涉及的刑事责任,还须对两车及车上全部人员因本起事故造成的一系列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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