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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发布2018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

时间:2019-06-04

天津北方网讯:5月31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天津市津南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并发布典型案例。2018年,津南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23件,与2017年相比增长约43%。案件涉及领域也有所拓宽,主要涉及拆迁、工商、公安、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等多个领域,其中物价和医疗属新涉领域。此外,被告行政机关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津南区共有27家行政机关涉行政诉讼,比2017年增加7家。

案例1宋某诉镇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

因津南区某项目建设,原告的底商需要拆迁。拆迁人为被告,委托拆迁单位为第三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选择了产权调换,同时三方约定了若不能履行产权调换时,应当采取其他补偿措施。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届满后,被告及第三人仍未给予原告产权调换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给予原告一次性货币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只是在房屋补偿价格、补偿面积上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关于房屋补偿价格问题,结合原告主张,法院参照原告底商所在区域商品房的价格,酌定被告以一定价格给予原告补偿。关于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原被告虽然在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约定,但对其中10平方米的补偿方式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及第三人对相关条款有歧义,应当及时提出并予以修改,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平方米数给予原告补偿。近几年,因拆迁补偿协议而引发的纠纷频发,本案中,行政机关应诚实守信,依法依约履行义务,裁判结果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树立了司法权威。

案例2崔某诉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原告崔某在津南区某镇一处土地上实施了建设行为,建设有砖混结构建筑物若干。经被告向规划部门查询,原告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被告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又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1月20日,被告做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给予没收上述建筑物的处罚。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违法。

法院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物,能限期改正的,应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才可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处罚措施。被告在对原告的涉案建筑物处以没收的处罚后,对涉案建筑物又进行了拆除,从结果来看,涉案建筑物明显不属于无法拆除的情形。因此,被告所作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种类明显不当,法律适用错误。对被告所作处罚决定书应予确认违法。

案例3集贸市场诉区人社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案

第三人翟某系集贸市场职工,负责集贸市场秩序管理工作。某天,翟某在工作期间发现案外人吴某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多次劝说无果,将吴某所用的秤拿走。吴某遂用棒球棒击打翟某头部,致翟某头部受伤。在翟某被打之前,二人无肢体冲突。之后,翟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经调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集贸市场不服,故诉请撤销决定书。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决定书的理由为翟某拿走吴某秤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被吴某打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根据规定,集贸市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翟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超越其职权的过激行为,故法院对集贸市场之诉请未予支持。本案裁判结果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警示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为职工履职提供保障。(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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