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3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3.00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23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34,472,434.0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95,527,566.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107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决定变更“我的钢铁网综合平台升级”项目及“Mysteel大宗商品研究院”项目投向,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一期)”。
公司已于2014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2014年6月19日签署完毕《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依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转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1526100050020230,截止2014年5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凌云、肖兵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甲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