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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时间:2019-05-14

中新网上海新闻5月14日电 近年来上海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环保管理的薄弱环节。

据调查,上海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约10万台,排放等级较低的国0和国1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占到了40%以上,排放超标率也高达30%以上。

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高排放禁用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要求。为做好这项工作,去年上海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对非道路移动机加强监管的一系列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上海市政府于近期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考虑到申城首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控,将适当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今年10月1日起,外环线(含)内区域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机械排放应同时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第二阶段自明年10月1日起,外环线以外区域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申城自5月1日起已陆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核发的工作。根据规定,在用的机械必须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并“上牌”,新购机械也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机械所有者可根据市生态环境局配套出台的《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在“上海市非道路机械管理平台”上或到各区指定办事窗口进行申报登记,领取识别标志。

今后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必须悬挂一张专用的“环保号牌”,并按机械的排放等级在符合规定的区域使用,违反者将面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处罚。

附:

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及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问1:为什么上海要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答:(1)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本市的污染贡献显著。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约10万台,排放等级较低的国0和国1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占到了40%以上,排放超标率也高达30%以上;(2)国家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划定提出了相关要求。国务院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底前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划定;(3)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划定已具备实施条件。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明确了划定高排放禁用区的法律要求及相应罚则。

问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和实施时间?

答:考虑到首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控,将适当给予部分机械所有者一定的缓冲时间,分为两个阶段落实高排放禁用区措施,从中心城区入手,逐步扩大至全市范围。

第一阶段:(一)外环线(含)以内区域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I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 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

第二阶段:(二)外环线以外区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I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问3:哪些非道路移动机械被纳入到高排放禁止使用区的管控范围?

答:适用范围包括: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部分机械(但不限于)列举如下,仅供参考:

(1)建筑与市政工程机械包括不限于:土方工程机械(推土机、铲运机、多斗挖掘机、装载机、平碾压路机、打夯机、平板式振动器等)、钢筋混凝土工程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喷射机、混凝土振动器、钢筋加工机械)、起重机械(桅杆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和塔式起重机)、桩工机械(钻孔机、柴油打桩机、振动打桩机、破碎锤等)、装修(饰)机械(灰浆制备机械、灰浆喷涂机械、喷料喷刷机械、地面修整机械等)、功率大于37千瓦的非备用发电机等;

(2)港作机械包括不限于:起重机、输送机、集装箱机械、搬运机械等;

(3)场(厂)内机械包括不限于:固定平台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叉车(平衡重式、前移式、插腿式、侧面式等)、托盘堆垛车、平台堆垛车、操作台可起升的车辆、跨车、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非堆垛跨车、拣选车等;

(4)农用机械包括不限于:稻麦收割机、肥料机械、耕作机、机动插秧机、联合收割机、林果业机械、拖拉机(轮式拖拉机等)、青饲料收获机、施肥车、输送机械、蔬菜移栽机、蔬菜直播机、水稻直播机、田园管理机、油菜收割机、园艺机械、植保机械、种植机械、排灌机械等;

(5)机场地勤设备包括不限于:搬运车、舱内作业机械、充氧车、除冰车、传送车、登机车、电源车、飞机引导车、高空作业车、行李传送车、加油车、客梯车、空调车、跨运车、垃圾车、冷藏车、气源车、清水车、升降平台车、食品车、污水车等;

(6)绿化市容机械包括不限于:功率大于19千瓦的草坪机、油锯、割灌机、割草机、链锯、割边机、修边机、绿篱机、梳草机、高枝机、吸叶机等。

问4:谁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主体?

答: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

问5:申报途径或渠道在哪里?

答:包括线上申报和线下申报,线上申报通过微信小程序“上海市非道路机械管理平台”;线下申报指携带申报资料到区指定办事窗口办理。

问6 何时开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需要每年报一次吗?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申报登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机械完成首次申报后无需每年更新,但是已完成申报登记的机械如发生变更(转让、改装、报废等),机械所有者应在10日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信息变更或注销。

问7: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的具体申报内容有哪些?

答: 需填报申报登记表,并上传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机械排放水平证明材料等。

(一)申报登记表

1、申报单位或个人信息:(1)机械为单位所有的申报内容:所有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申报单位详细地址(具有固定使用场所的机械,则填报使用场所);(2)机械为个人所有的申报内容: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申报人详细地址(具有固定使用场所的机械,则填报使用场所)。

2、申报机械信息:(1)机械自身属性:机械名称、机械类型、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PIN码;(2)发动机主机信息:制造商、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功率、排放阶段;(3)发动机辅机信息(如有):制造商、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功率、排放阶段;(4)活动属性:固定使用或流动使用。

(二)机械及其铭牌照片(机械及排放水平证明材料)

1、机械全身照(机械前方、后方、侧面共三张);

2、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标签,或其他证明机械唯一性的材料(出厂合格证、发动机缸体冲压编号、机身冲压PIN码、车架号等);

3、其他证明材料,如机械出厂排放证明、进口凭证或购置发票等。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8:排放阶段判定原则是什么?

答:排放阶段的判定流程如下:

(一)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

(二)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均为24位,第6位是对应的排放阶段。

(三)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依据发动机铭牌上载明的生产日期,按以下原则判定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阶段:

(1)生产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及以前排放阶段;

(2)生产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之间,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I排放阶段;

(3)生产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及以后,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II排放阶段;

(四)没有资料证明排放阶段的,原则上排放阶段认定为国1及以前,机械所有者可自行举证其排放阶段。

问9:领取的识别标志后还需做什么?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领取识别标志后,由机械所有者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信息采集卡随机械携带。识别标志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日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问10:场内的机动车(客车和货车)是否需要申报?

答:场内使用的机动车暂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

问11:铭牌遗失或污损,且找不到其他永久性号码的机械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码编制规则》指导意见,需对具有唯一号码的机械进行环保编号,无任何信息的机械暂不纳入环保编号范围,无法进行申报登记、无法领取识别标志。

问12:申报提交时为何要选择办事窗口?

答:为方便机械所有者就近选择办事窗口领取识别标志(见附表一)。

问13:线下填报应如何操作?

答:应同时提交如问8所示的申报登记表、机械及其铭牌照片、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包括上述材料的纸质版(盖公章)及电子版(单个照片或证明材料电子文档不超过10M,并将文件名按实际命名,例如:发动机铭牌)。

问14:线上申报登陆账号和密码是什么?

答:企业和个人可分别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注册唯一账号。

问15:使用场所和生产经营地址有何区别?

答:使用场所是机械实际使用的地址,适用于固定场所使用的机械,例如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等,单位信息填报时可填写多个使用场所,每台机械根据实际使用场所选择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是指机械所有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址。

问16:上传文件有何格式要求?

答:可以是照片或者pdf文件,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推荐以照片格式上传。

问17:如果还有进一步咨询的问题,有何渠道?

答:可通过如下途径:(1)申报网页的问题留言板块;(2)申报登记相关问题电话咨询区办事窗口(附表一);(3)申报过程中遇到系统操作故障,请致电021-52807002。

问18:高排放机械进入禁止使用区的,机械不申报、无识别标志有何不利后果?

答: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

附表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发放窗口联系方式

序号 所属区

(管委会) 办事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1 黄浦区 黄浦区巨鹿路139号2楼 63846699-242

2 静安区 静安区秣陵路46号副楼301室 33094246

3 徐汇区 徐汇区南宁路969号736室 24092222-2739

4 长宁区 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行政服务中心35号窗口 60196808

5 普陀区 普陀区铜川路1321号2号楼613室 52564588-7613

6 虹口区 虹口区三河路338号 25015292

7 杨浦区 杨浦区怀德路600号二楼B31 25031061

8 宝山区 宝山区淞滨路1号2楼 26097692

9 闵行区 莘凌路248号1号楼307室 64880000-104

10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灵山路51号1楼大厅103室 58208786

11 嘉定区 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3号楼202室 39178620

12 金山区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08 57922574

13 松江区 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4号楼2楼183窗口 67736142

14 奉贤区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楼C楼2楼C207环保窗口 67137617

15 青浦区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青浦区生态环境局203室 69714323

16 崇明区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72号窗口 69696988-8260

17 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上海化工区月华路66号306室 67126666-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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