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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总部经济发展 上海出30条政策

时间:2019-08-14

原标题:促总部经济发展上海出30条政策

优化认定

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取消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取消地区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

提高便利

便利地区总部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全币种跨境收付,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的限制要求;在提高贸易和物流便利度方面,对地区总部中的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

配套保障

增加鼓励发展国际教育和涉外医疗的政策措施,便利总部高管人员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进出境,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力度,打造有利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近期,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

昨天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相关情况。

本次发布的《若干意见》聚焦提升地区总部能级、促进总部功能发挥,共提出30条政策措施。按照功能划分,共分为六大板块,一是进一步鼓励总部集聚,调整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共3条;二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共2条;三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共13条;四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共6条;五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共3条;六是进一步加大对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共3条。

《若干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促进外资总部经济发展:

一是进一步优化总部认定标准。一是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二是取消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三是取消地区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

二是进一步促进地区总部发挥功能。促进地区总部功能的集聚和发挥,是本市出台新一轮地区总部政策的根本目的。对应跨国公司投资、资金运作财务管理、采购与销售、研发、人力资源和物流分拨等六大总部功能,《若干意见》在投资便利度、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贸易和物流便利度、研发便利化等方面大力探索突破。

――在提高投资便利度方面,放宽投资性公司准入门槛、支持地区总部参与集团重组,将把上海打造成为全国设立外资投资性公司最便捷,跨国公司投资功能最集中的城市。

――在提高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方面,便利地区总部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全币种跨境收付,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的限制要求,便利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便利外籍员工合法收入的购付汇和结汇,支持总部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签发、使用商业汇票,开展证券投资,进入上海黄金市场开展黄金业务,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投资功能,更好支持企业投融资需求。

――在提高贸易和物流便利度方面,对地区总部中的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将信用良好的总部企业列入出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企业范围,支持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自主进行跨区域外发加工或深加工结转,探索实行集团总担保,完善企业“一本账册”、信用措施共享等海关监管制度,面向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实施注册登记、通关、减免税、保税等业务“一站式”办理。

――在推动研发便利化方面,对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的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将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开办资助和房租补贴的人数要求降低至50人,将易被侵权的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纳入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总部企业提供更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三是进一步加大总部功能配套保障力度。在总部功能的配套方面,增加鼓励发展国际教育和涉外医疗的政策措施,便利总部高管人员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进出境,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力度,打造有利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做好地区总部的安商、留商、富商、稳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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