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上海新闻

受疫情影响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当事人应如何理性维权?

时间:2020-02-20
防疫重任下,当事人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免除本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针对疫情采取防控措施所造成的客观影响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抑或,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当事人应如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解除酒店承包合同是否成立?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酒店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承包乙公司下属的大酒店,承包期3年,每年承包费32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半年的承包金。

随后,甲公司分别与所在地的多家旅行社签订为旅游团队提供服务的协议。不料,甲公司承包经营酒店半年后,当地发生疫情,根据政府发布紧急通知,各旅行社暂停接团和组团业务,甲公司亦停止了酒店经营。

甲公司以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酒店承包合同。

甲公司认为,因当地发生疫情使酒店不能继续正常经营,酒店承包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而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公司认为,只要甲公司措施得当就能够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疫情非属不可抗力,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检察官释法:什么是不可抗力?

1、当地发生的疫情是否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疫情是否使得酒店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该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了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征收征用、政策实施等政府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种:其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其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两种不同法律后果中,前者只是说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就合同未受影响的其他部分债务人仍应承担责任,而后者意味着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永久无法履行,整个合同关系将因解除而消灭。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是什么?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相比较于使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下的合同可以履行,但履行将会导致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有赖于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不仅有解除合同,还可变更合同。

疫情防控应视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抑或不构成对合同履行的障碍?

观点一:

疫情防控为不可抗力。考虑到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难以预见当地会发生疫情,疫情发生后政府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即“各旅行社暂停接团和组团业务”已不可避免,甲公司承包酒店的主营业务因政府防控措施而无法正常开展。因而,疫情防控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构成了不可抗力。这时候,甲公司可以考虑:是否单方解除合同还是部分免除合同义务。

观点二:

疫情防控为情势变更。虽然甲公司承包酒店的主营业务受到不利影响,但甲公司还是能够付出大量成本,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招揽散客入住。因而,甲公司可以克服疫情防控带来的影响,疫情防控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况且疫情防控也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风险。当然,对甲公司而言,继续履行酒店承包合同确实增加了过重的负担,基于公平原则可认定为情势变更,甲公司可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延期支付或减免承包费。

观点三:

疫情防控并不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尽管甲公司因为疫情发生,在经营上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并没有导致双方承包合同不能履行,签订合同根本目的是获得酒店的经营权,然酒店的经营行为并未被禁止。疫情防控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疫情防控并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上述三种观点各有理据,对于甲乙双方、或是法院而言,实践中还需要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范围、疫情周期的时间长短、甲公司承包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等等,方能得出更为妥适的应对结论。

本案若是认定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怎么办?

倘若甲公司主张疫情防控构成了不可抗力,那疫情防控措施是否会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是否具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呢?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通常是指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征收征用、政策实施等政府行为。疫情的发生是双方不能预见的,政府采取防控疫情的措施是必须的,因此肯定对合同履行会造成影响。本案中,酒店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为3年,虽然在合同履行后半年发生了疫情,但等到疫情结束、防控措施解除后、经营活动恢复正常了,承包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依然能够继续履行。

因此,疫情防控措施并未使合同根本目的完全不能实现,甲公司比较理性的救济措施是:可以主张在疫情发生期间,承包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据此免除部分承包费的给付义务。这样,双方仍然可以友好地开展合作。

甲公司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则不妥当,这对乙公司来讲过于严苛,且从鼓励交易的角度,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 上一篇:男子伪装成归国富豪,谎称可包机运送N95口罩诈骗17万余元
  • 下一篇:第一时间补齐口罩、防护服等!这支队伍24小时值守上海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