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系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因拒绝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等原因,小张被公司开除。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春节拒带工作电脑回家被开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
诚然,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利益具有一致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劳动者的休假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相关重要权益发生冲突时,比如,当用人单位遭遇突发、紧急问题时,或者相关工作关乎安全生产、公众利益或用人单位重大利益时,劳动者在休假期间以某种方式进入工作状态,甚或放弃休假,都未尝不可,但劳动者并不具备休假期间提供劳动的必然、刚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围绕假期工作或放弃休假与劳动者或工会进行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以安排补休或发放相关加班加点薪酬等方式保障好劳动者的权益。但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要求或安排,劳动者也有说“不”的权利,劳动者的拒绝不是一种过错。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在本案中,小张春节休假已得到公司批准,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那么对于公司临时的工作安排,小张是有权拒绝的,并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就当事人小张来说,其通过正常程序流程获得休假,不具有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因此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休假也非公司主张的“失联”状态。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小张存在的“春节拒带工作电脑回家”等违纪事实,均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