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将入园条件由“指纹识别”强制升级为“刷脸”,而将园方告上法庭。这起“人脸识别第一案”,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讨论和担忧。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也关注到了这一现象。在他看来,近年来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人脸识别”在很多场景被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的治安水平和智慧化管理水平。但是,该技术在某些商业领域的使用甚至是滥用,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面临重大挑战。
“现在人们都在担心,人脸识别技术是不是被过度应用了。”马进举例说,现在有的小区要“刷脸”才能开门,小区里的垃圾桶要“刷脸”才能开盖,就连有些地方的公共厕所都要“刷脸”才能购买卫生纸。这些地方采集人脸,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的嫌疑。
他还指出,大量收集人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人隐私。人脸作为一种不需要用户主动配合就可以被采集到的生物特征信息,采集范围若不加以管理与限制,人们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犯了个人隐私。由于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与密码的可修改性不同,一旦泄露则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产生的影响将更为长久。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大量采集人脸信息时,这些企业的采集设备或数据管理能力存疑。“有人做过实验,使用打印的取件人照片也可以通过验证打开某快递储物柜取件。”马进说,部分企业的信息管理能力、数据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办法也不健全,对收集到的人脸信息未进行有效加密,对可接触到人脸信息的员工没有做到严格授权等,存在信息泄漏甚至内部人员贩卖牟利的漏洞。
今年,马进带来关于对人脸采集单位实施许可证管理的提案。他建议,明确人脸采集使用场景并颁发采集许可证。相关部门应出台人脸采集使用场景的限制性规定,并根据该规定就特定场所人脸采集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场所所属企业的技术能力与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场所颁发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企业方可在规定的场景下进行人脸采集。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在应用场所应尽到告知义务,赋予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马进说,许可证应当在指定场所显眼处公示,说明本场所采集人脸的使用范围和采集必要性,若不愿意被采集人脸信息可以选择其他认证方式,政府部门规定必须采集人脸信息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