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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校园欺凌案,为何入选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

时间:2021-03-31

东方网记者熊芳雨3月31日报道:如电影《少年的你》一样的情节,一群沉默者中的校园欺凌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今天下午,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发布会在上海市妇女儿童服务指导中心(巾帼园)举行。其中,一场校园欺凌案受到大家关注。

高一的汪某某刚入校园时因性格孤僻软弱而时常被同学李某某欺负。由于汪某某的忍气吞声,李某某的欺凌逐步升级,课间李某某多次把汪某某带到洗手间逼迫侮辱人格行为,还强迫其购买自己的二手游戏、鞋子并虚构校外借款人强行借款给汪某某从中收取高额利息等。

在实施这些校园欺凌的时候,班上的大多数同学都知情,但这些同学都成了沉默的旁观者。法庭上,被告人说:被害人一直是我最好的朋友。最终,李某某被判定构成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近年来,校园欺凌时有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给学生带来伤害,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尽管各级教育部门及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校园欺凌的治理,但校园欺凌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

专家分析称,在校园欺凌防治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发现难”“处置难”“干预难”等困境。比如本案中被害人汪某某虽然一直遭受校园欺凌,却不敢告诉父母,即便告诉父母也会被粗暴拒绝;遭受长期欺凌的汪某某心理极度脆弱,需要心理干预才能走上生活正轨。

因此专家建议,对于校园欺凌,需要被害人勇敢地说出来。家长、教师要重视学生身心的变化,及时认真对待学生欺凌的处置。教育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校园欺凌要零容忍,严厉打击校园欺凌事件,还学校、学生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

据了解,两年一次的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由上海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办发起,通过优秀案例以案说法,展示妇女儿童司法保护方面的优秀成果,旨在探索新时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自今年1月启动征集,市女法官协会、市女检察官协会、市女律联及各区妇联共上报案例178个,征集案例数量较上一次评选增长近一倍。

经过妇女儿童维权相关领域专家和媒体观察员初审、书面评审、现场综合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一群沉默者中发生的校园欺凌——汪某某被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案》《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支持性侵被害人对教育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等十大优秀案例,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并广受关注的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性侵害、公共场所和职场性骚扰、失独老年妇女财产权益保护、未成年网络环境治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

据悉,本次评选出的十大优秀案例更注重制度创新和机制完善,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对办理同类案件或者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重点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

附: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部分)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支持性侵被害人对教育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刘某诉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儿童保护

办案时间:2019年3月27日

办案单位:长宁区人民法院

选送单位:长宁区妇女联合会

案例简介:

2017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期间,刘某(未成年人)在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学中心学习书法。廖某某是该中心聘请的书法老师。廖某某利用教授刘某练习书法之机,多次猥亵刘某。2018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廖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2019年刘某认为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要求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入围理由:

教育培训机构中的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等性侵犯罪频发,迫切需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预防水平。长宁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秉持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原则,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培训机构存在的过错以及儿童的康复过程与康复需求,判令培训机构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

通过判罚精神赔偿金,不但践行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帮助遭受侵害的儿童进行精神抚慰和补助;更在一定层面处罚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警示,有助于督促培训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儿童一个安全、健康的培训环境。

立案监督斩断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

——朱某某强制猥亵案

案例类型:人身权利

办案时间:2019年12月—2020年4月

办案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

案例简介: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七号线列车车厢内,用手触摸其前侧的被害人卫某臀部,还采用生殖器顶撞臀部、双手触摸臀部与腰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等,遭到被害人大声呵斥并报警。朱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行为。为解决公共交通领域因猥亵行为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界限而使性骚扰难以入刑的难题,加大妇女儿童安全出行保障力度,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公共交通领域猥亵犯罪实务探究》的调研,联合法院、公安召开“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刑事案件研讨会”。形成《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联合会签,保证了对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的精准打击,保障乘客出行人身安全。

入围理由:

公共场所和职场的性骚扰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丑恶现象。性骚扰的实质是一种基于性别歧视、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乃至性权利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对妇女的猥亵、侮辱,或在职场利用职权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社会影响极坏,对妇女身心伤害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例的重要贡献是:1、体现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条款,对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的现象保持高压态势。2、本案依据会签的《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完善了有关证据要求,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和威严。“指引”为处置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案件,提供了指南,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有效性。3、该“指引”是国内在同类案件刑事处罚规范方面的工作创新和有益探索。

“最严”追责给予未成年人“最强”保护

——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追责案

案例类型:儿童保护

办案时间:2020年3月—2020年7月

办案单位: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

案例简介:

青浦区检察院针对教师性侵儿童涉校案件中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义务的情况,用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及时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向区纪委监察委移送线索,督促对两位学校负责人分别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级的处分,以“最严”追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强”保护。该案系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被追责案件,获得领导的重要批示和高度肯定。同时,区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参与推进社会治理,推动区委区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对校园安全建设进行全面整改,将法治教育纳入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必修课程。区检察院会同区妇联、区民政等部门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凝聚学校、社会、政府、司法多方力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未成年人保护。

入围理由: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犯罪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身边的熟人。相关部门积极出台司法解释或规定,要求负有上述职责的群体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瞒报或谎报要承担严格责任,谨防性侵未成年人的“灯下黑”现象。

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落实强制报告规定为抓手,不但对于实施性侵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更对瞒报的学校负责人进行追责,体现了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从严打击的态度。通过从严惩处相关责任人,有助于学校明确责任,是落实法律规定与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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