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项颖知4月1日报道:今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施行。为开展好长江禁捕的跨地区协同立法、联动监督工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2月和3月先后审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决定。今天下午,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为这项重要工作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4月1日下午,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召开发布会(会场照片:展翔摄)
这是继去年9月沪苏浙就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决定之后,长三角的又一次“同步”立法。事实上,我国的区域立法协同也正是始于长三角。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早在2014年,四地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的过程中就曾展开联动,以专章方式在地方立法中对长三角合作明确了规定,这标志着区域立法协同从理论构想成为现实。
这次四地人大为了实施长江大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开展的立法项目,体现了“决策协同、文本协调、执法协力、监督协作”的特点。从决定动议到出台仅用了两三个月时间。丁伟介绍说,决定条款并不长,但精炼、管用,“我们四地人大决定在文本上总体是一致的,特别是在关键条款上是完全一致的。”
“三省一市《决定》的顺利出台,是长三角区域立法协同的又一次成功实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认为,这充分展示了三省一市人大在长江大保护进程中的担当与作为,也丰富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与经验,对区域生态发展与治理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决定》为三省一市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法规制度方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晓明表示,今后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过程中,要继续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三省一市协同立法工作,努力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贡献力量。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提出,要建立健全长三角三省一市协同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四个平台”,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管、协同立法、联合执法。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上海《决定》共十一条,明确了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政府及部门责任、联动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司法保障和案件移送、执法设施和执法能力、社会参与、退捕渔民安置、长三角合作等。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禁捕区域和期限。
《决定》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
关于禁捕区域,国家层面在划定长江流域禁捕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同时,还鼓励“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纳入禁捕区。目前,本市禁捕工作主要涉及浦东新区、崇明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考虑到随着各项工作的持续推进,本市禁捕区域可能有所扩大,《决定》就此留下空间,禁捕期限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政府职责,合力构建工作体系。
关于政府及部门在禁捕工作中的职责。《决定》从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市政府负总责。将长江流域禁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将禁捕及相关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二是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三是部门分工负责。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及相关工作。
为了在禁捕领域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结合本市多年实践,《决定》作出四方面规定:
一是建立机制。发挥“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二是多方联合。加强执法力量和资源装备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协同执法;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市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
三是强调指导。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区、镇(乡)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四是加强管理。对于垂钓行为,考虑现实情况,不搞“一刀切”,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三)聚焦重点问题,落实查处违法行为。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具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职责交叉的特点。为了及时发现、有效处置违法行为,《决定》从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行政监管。对于非法捕捞、“三无”船舶涉渔、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是司法保障。加大行刑衔接力度,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三是执法能力。主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提升执法能力: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要加快建设执法船(艇)、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市区相关部门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必要需求。
(四)夯实工作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禁捕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要让退捕渔民安心转产,生活有保障,也要积极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决定》主要作出两方面规定:
一是社会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禁捕、保护生态的氛围;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公众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水域生态科研活动。
二是退捕渔民安置。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工作,做好渔民退捕后生活困难兜底保障工作。
(五)关注重点区域,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合作。
长江流域禁捕,特别是长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决定》提出两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三省一市协同的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