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正在修订,拟删除“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不得扩大公益性公墓的用地”等规定,并删除有关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的限制性规定。
4月1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墓建设管理,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即日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民政局介绍,《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1994年,对推动本市殡葬事业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殡葬改革的政策文件,对提高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办法》实施以来,随着本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墓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为完善本市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发布的《决定(草案)》重点就公墓建设、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调整,主要包括完善公墓建设体系、明确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审批程序、优化公墓规划布局、加强公墓监督管理等方面。
《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其中,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主要是农村地区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和骨灰深埋地。《办法》中有关“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不得扩大公益性公墓的用地”等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市农村地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也与近年来国家有关推进殡葬改革的政策文件精神不尽一致。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草案)》拟删去“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不得扩大公益性公墓的用地”等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地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体系。
同时,为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确保公益性公墓依法合规建设,《决定(草案)》拟对公益性公墓的申请建立和审批程序作出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决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优化公墓规划布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办法》中有关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的硬性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需求,与本市相关规划也不相适应。为推动公墓集约化、规模化建设,《决定(草案)》拟删除有关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的限制性规定。
为做好公墓建成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决定(草案)》拟将《殡葬服务证》的发放对象由原先的经营性公墓扩展至所有经批准建立公墓的单位,并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殡葬服务证》的年度验审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决定(草案)》还对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以及建立公墓的申请条件等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上海市民政局表示,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网站留言,或者以信件和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8日。来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1309室,上海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邮编200125;电子邮件地址:shmzbgc@163.com。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