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王长鹏4月13日报道:因动迁纷纠,王某被突然闯进家中的外甥等多人围殴,情急之下,她抓起水壶泼洒腐蚀性液体反击,致一人四肢、躯干都被烫伤。
虽然检察机关认定她属于正当防卫,可被烫伤者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那么,在民事领域,这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她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她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改判她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王某防卫过当,应承责35%
2017年的一个晚上,李某带着陈某等人冲进舅妈王某家“讨说法”。两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等人对王某及其丈夫张某实施殴打。情急之下,王某抓起洒水壶向面前的人泼去,未曾想里边是具有腐蚀性的脱漆剂,陈某“中招”。
经鉴定,陈某躯干、四肢灼伤,构成轻伤。之后,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心存不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责任法》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的要求明显高于民法上的要求,故王某有关既然刑事案件未认定防卫过当,则民事案件亦不应认定防卫过当的意见不予采纳。综观案件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防卫过当,应承担35%的责任。
王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审:防卫行为未超限度无需赔偿
关于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从陈某等人的行为来看,系明知其行为可能会给他人权益造成侵害而有意为之,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其次,陈某等人到王某家后,即实施殴打、控制王某一家老小的侵权行为,在王某反击之前,陈某等人的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最后,王某面对进入其家中并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外来人员,在家人和自己被打伤及受迫控制的情形下,随手抓取身边的洒水壶进行泼洒的行为,系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并非以防卫为借口实施报复或防卫挑拨行为,其行为针对的是陈俊等上门实施侵害行为的特定一方,防卫对象明确,意图为阻却不法侵害行为,系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属正当之举。
关于王某的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首先,王某面临的侵害行为具有突然性、暴力性和现实紧迫性,以较缓和的手段难以制止该侵害行为。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及防卫一方的急迫情景、紧张心理及对洒水壶内液体认识的限制等情况,王某防卫行为适当,且在陈某等人逃离后停止防卫,实施行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其次,陈某等人的不法行为,既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造成王某及其丈夫被打伤等后果。王某防卫行为导致陈某身体受伤,对应的亦是人身权,故从双方利益衡量来看,二者的权益属同一法律位阶,王某并非以反击重大利益来维护较小利益,本案防卫行为导致受损的利益与侵害行为损害的利益相当,故王某防卫行为均未超出必要限度。一审认定王某属于防卫过当,系未全面认定案件事实,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