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刘理4月19日报道:在校大学生为赚取佣金,介绍多名同学贩卖银行卡,不料走上犯罪路。被卖走的银行卡沦为“洗钱”工具,帮助犯罪分子“漂白”上百万元的“黑钱”,前途无量的学生也成为了阶下囚。
银行卡为什么不能随便出卖?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本人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毫不知情,是否也需要担责?办理过多起该类案件的上海铁路运输院检察官金莺表示,银行卡是网络犯罪的刚需,当试图利用“闲置资源”出借、出卖自己银行卡的时候,就跨过了犯罪的“红线。
大学生“倒卖银行卡”走上犯罪路
涂某某、李某某都是某知名大学的在校大学生,因为一时的贪念,两人帮助他人倒卖银行卡,走上犯罪路。
在一次活动中,涂某某遇到了自称姓杨的老板,杨某表示要收购用于电商店铺走账的银行卡,一套1500元。涂某某听了很是心动,不但把自己三套银行卡卖给杨老板,还在朋友圈打起了广告,李某某看到广告后加入涂某某。每套1200元的丰厚报酬让李某某尝到了甜头,他很快介绍了多名同学去办卡交给涂某某。
涂某某、李某某两人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违法犯罪活动,但心存侥幸,认为别人将银行卡用于犯罪,与自己无直接关系,仍多次向校外人员贩卖学生银行卡。两个月后,涂某某、李某某因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案发被公安机关找到。
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涂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收取银行卡、U盾、身份证资料等以供他人用于支付结算,通过上述贩卖银行卡套件给他人的方式赚取差价。2018年12月,涂某某收取的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收到电信诈骗赃款上万元。同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李某某的涉案银行账户在2018年12月的整个流水高达人民币上百万元。
经公诉,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金莺表示,针对该案,检察院与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已进行沟通。目前,检察院正在制发相关检察建议。
10人团伙利用银行卡半年洗钱1.3亿
银行卡落到犯罪团伙手里后,会发生什么?在另一起案件中,余某某、刘某某等10人犯罪团伙利用十余张银行卡,帮助犯罪份子转移资金高达1.3亿元人民币。
在一间隐蔽的工作室里,敲击电脑键盘的声音此起彼伏。一群面对电脑屏幕的年轻人,登录着境外聊天软件,数以万计的网络非法资金频繁进出他们的银行账户,一拆十,十拆百,业绩转眼就要突破亿元大关。
望着眼前的数字,一名外号“大聪明”的主管心潮澎湃,时不时地叮嘱着身边的小弟,“别转错了,别被冻结了,转账前先测试下,多劳多得,酬劳少不了”。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先后纠集两个犯罪团伙在四川三台、重庆涪陵、湖南郴州三地建立工作室,共同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期间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十余张。
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犯罪团伙与网络犯罪活动上家联络,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上家转移的非法资金,入账后再按照指示将资金进行拆分、转移,并从中非法获利。截至案发,上述团伙涉案资金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3亿元人民币。
2021年4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某等10人犯罪团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网络犯罪案件提起了公诉,依法打击“网络黑灰产”犯罪。
“黑钱”洗白的背后:为网络诈骗、色情犯罪转移资金
近年来,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传播淫秽物品、洗钱等犯罪行为都需要用银行卡来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会选择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走账,从而滋生非法倒卖银行卡的产业。
作为网络黑灰产链条的最下游,“支付”成为决黑灰产获取和转移赃款的资金渠道。正是由于这类犯罪团伙的帮助,使得诸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资金可以肆无忌惮地非法转移,造成追查踪迹障碍。
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年12月1日至今,该院共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共计11件31人,已提起公诉3件13人,已判决2件3人。目前,该类案件存在犯罪方式集中在供卡和转账两个环节、犯罪行为呈团伙化趋势、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等三大特点。
承办该类犯罪多起案件的检察官金莺表示,银行卡是网络犯罪的刚需,当试图利用“闲置资源”出借、出卖自己银行卡的时候,就跨过了犯罪的“红线”,而这些银行卡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工具。
金莺提示,倘若与犯罪分子存在通谋或分工,甚至可能成立相关的共同犯罪。即使对自己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使用毫不知情,由于过失责任的存在,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