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六安新闻网报道, 为猎捕野生动物出售,舒城居民张某私自架设电捕猎器“守株待野味”,不料致人电击死亡。2017年4月5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工具“电捕猎器”一只,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捕猎野生动物,私自于其自家房屋内安装“电捕猎器”,在房屋后侧山上架设电网,并于夜间通电。2016年11月15日清晨,张某未有效关闭“电捕猎器”,即去农贸市场出售捕猎的“羊”。上午8时许,张某后回家得知“电捕猎器”触电警报响起,遂上山查看,发现霍山县某地村民吴某已触电身亡。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张某将吴某的尸体移至一深草处隐匿,后离开现场。同年11月18日,张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指认犯罪现场,吴某尸体得以发现。经法医鉴定,吴某符合遭电击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私设电网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关于张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其关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方芳 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