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广告宣传单,其中很多宣传单上都会写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活动方(店方)所有”字样。
对于这样的标注,很多市民已经习以为常。其实,这样的标注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太和县某超市就因发放这样的广告宣传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4000元的处罚。
35岁的宋海(化名)是太和县赵集乡居民,在当地开了一家超市。
4月16日,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宋海合作,对这家公司生产的白酒进行促销。为了宣传此次促销活动,该公司向宋海提供了500张广告宣传单。
4月17日,宋海发放上述广告宣传单时,被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发现。
执法人员看到,这份广告宣传单称,扫描此次活动的二维码并转发朋友圈等,即可获得不同的礼品酒或礼品券等。但是,广告宣传单的最下方标注着:“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活动方所有”。
执法人员认为,这是一种格式条款,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进行这样的标注,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可能已经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当日,经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执法人员开始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了相关事实。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4月18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宋海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宋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据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若标注“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活动方所有”字样,旨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经营者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宋海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人员,接受调查询问,消除不良影响,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目前,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对宋海处以4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