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4月5日上午,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夏某某因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一审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夏某某一直没有取得驾驶证。2015年2月20日晚上,夏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面包车,其驾车行驶至临泉县城光明路路段时,与施某所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经对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检测,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7.8mg/100ml,系醉酒驾驶。后夏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并取保候审。
然而,有案在身的夏某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居然再次醉驾后再次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7日中午,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并沿临泉县县城解放南大街违章逆行,致使两位行人受伤。经检测,夏某某本次静脉血液汇中乙醇含量为300m/100ml,再一次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预感不妙的夏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后,即变更联系方式和停用手机号码,与公安机关玩起了“躲猫猫”。2017年初,公安机关以夏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同年3月20日晚,临泉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一醉酒人员露宿街头,遂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发现该醉酒人正是被网上追逃的夏某某。夏某某当日遂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3月24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以夏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对其决定逮捕。
4月5日,在庭审现场,夏某某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自愿认罪和悔罪。经法庭审理,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鉴于夏某某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不思悔改,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法律追究,情节恶劣,临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对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宣判后,夏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通讯员 朱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