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吴某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原来,1991年3月至2013年12月,吴某先后担任一乡镇信用社的农贷会计、信贷员。2012年起,吴某利用被害人对其担任信贷员身份的信任,以帮助村民存款为由,擅自在家中收取多名村民委托其存入信用社的钱款,向村民允诺可以随存随取,并用手中空白的安徽农村合作金融个人业务凭证,填写后盖上其个人私章蒙骗被害人。2013年12月,吴某因严重违规被信用社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仍然隐瞒其已被开除的真相,继续以打借条的方式收取村民钱款,先后骗取村民张某18万元、孔某3.6万元、韩某5.1万元、龚某2.25万元、齐某4万元、胡某13.3万元,共计462500元,这些钱之后全部由吴某个人支配使用。2014年,几名被害人陆续得知被告人吴某未将钱款存入信用社以及被信用社开除的事实后,纷纷向吴某催讨钱款,而吴某则早已外出打工,并且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至案发时46万元仍未归还。
法院开庭审理时,吴某仍辩解其将被害人的钱款用于归还呆账、坏账,但信用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没有代为偿还他人贷款的行为,所以法院没有予以采纳。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46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赃款462500元依法追缴后将返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