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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醉驾身亡 同饮者需补偿

时间:2018-08-11

中安在线讯 据淮南网报道, 受中国传统酒文化影响,如今的饭桌上,都不可避免的少不了喝酒助兴。朋友聚会、婚丧嫁娶、升学就业……可以说无酒不成席。然而,喝酒也是一个风险事,生活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除了饮酒者自身需付出惨重代价,同桌饮酒人也往往会被牵扯承担责任。8月3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了类似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8年2月8日,恰逢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寿县安丰镇的李某某与工友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结束当日的辛苦工作后一起聚餐庆祝。席间,几名工友兴致勃勃地喝上了几杯。酒席散后,就在李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发生了意外,摩托车撞上路边的树木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系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所致。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家人伤心欲绝,在处理完丧事后,多次找到事发时同李某某一起吃饭饮酒的工友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未果情况下,遂将工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饮酒期间,共同饮酒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同席者对其他饮酒人应当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如果同席人未尽上述义务,假使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同席人为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喝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经公安机关查实,李某某在饮酒期间无他人对其进行劝酒;酒后,李某某亦未听从其他工友的劝阻,执意驾驶摩托车返家,加之其系无证驾驶,最终导致其发生意外。因此,工友作为同席者对李某某的损害事实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李某某发生意外与共同饮酒存在一定关系,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基于公平原则,法庭最终判决由3名工友共同给予李某某家人经济补偿6万元。判决后,李某某的3名工友自愿履行了判决内容。(记者 马南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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