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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老人公园里锻炼 被栏杆绊倒身亡

时间:2018-08-11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去年9月份的一个晚上,合肥一位老人在省城清源路上一湿地公园散步,行走在公园内部道路快到出口时,被道路上的两处水泥墩之间的栏杆绊倒摔伤,老人最终因为伤重离开人世。为了讨一个说法,老人的家人将公园维护管理单位以及开发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近日,记者获悉,庐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起诉] 老人被公园内栏杆绊倒身亡

2017年9月13日19时左右,60多岁的刘学明(化名)在位于庐阳区的某湿地公园散步。该湿地公园由某房地产合肥置业公司于2009年建设完工并负责维护管养,公园周围是该置业公司开发的小区楼盘。刘学明家人诉称,当天晚上刘学明出门锻炼,在行走至该湿地公园道路时,被道路上设置的两个水泥墩中间连接的栏杆绊倒,刘学明两脚勾在栏杆上,头部着地,救护车随后将刘学明送至医院,但老人因为伤重,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道路是小区配套工程项目,水泥墩以及中间连接的栏杆,是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委托设置,设置目的是为了阻止车辆进入。”刘学明家人认为,设置人设置相关水泥墩时,没有任何足以让行人注意的标志,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讨一个说法,刘学明家人将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以及该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 物业合肥分公司赔偿30多万

该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辩称,其公司是事发路段水泥墩设施设置人,设置该水泥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路段出现乱停车,并且已经在水泥墩上刷了黄色油漆,拥有警示标识。另外,水泥墩设置地点紧邻主干道,主干道路灯照明良好,完全可以看清楚栏杆,“老人如何被绊倒不清楚,不能排除其本身具有过错。”

开发商辩称,事发地点道路已委托给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管理维护,开发商并非事发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人,也没有指示或委托物业公司设置石墩。“证据显示,部分事发路段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设置有‘车辆禁止通行,行人注意安全’等警示标识,而且物业部门在内部道路上设置水泥墩的行为是其履行正常的物业管理行为。”

庐阳区法院一审审理此案,经该院现场查勘,湿地公园内部道路采用太阳能路灯照明,部分照明路灯可见损坏痕迹,清源路上设有市政路灯照明设施。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赔偿30万余元,该物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置业公司赔偿8万余元,刘学明对自身损害承担10%的责任。

■焦点:市民在公园内散步,却被路上的横栏绊倒身亡,责任由谁来担?

■说法

未能履行法定义务 开发商担责两成

庐阳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湿地公园内部道路临近出口处设置两处水泥墩,并以栏杆方式固定,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水泥墩附近设置明显的警告标识。另一方面,事发时间为19时左右,开发商作为湿地公园当时的维护管养人,应为公园内部道路提供基本的照明保障条件,开发商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也是原因之一。刘学明作为69岁的老年人,在夜间散步时也应注意安全,必要时候可采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提供照明。

综上,法院确定刘学明对自身损害后果有10%的责任。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有70%的赔偿责任,开发商负有20%的赔偿责任。(实习生 陈丹 陈莉真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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