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淮南网报道,为了帮堂弟在合肥买房,堂哥拿出自己的房子为其担保借款,可堂弟不仅没还钱,人也跟着销声匿迹了。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年8月,家住寿县刘岗的小伙子李某,正在出售位于长丰县的一套住房,打算筹钱在合肥买房。房子还没卖掉,比其小两岁的亲堂弟李某某找上门,称自己也要在合肥买房,因资金暂时周转不来,首付款不够,准备向合肥本地人付某借款212000元。但付某需要有资质的人为其提供担保,因为堂哥有房子,兄弟关系一直又很好,所以堂弟李某某希望哥哥能够帮自己作为担保人,并且当面承诺一定准时还款,不会连累堂哥。
看着从小一起长大的堂弟,李某没有犹豫地便为堂弟提供了担保,堂弟李某某也顺利借到钱,但是,眼看约定的还款期限2017年10月8日到了,李某某不仅未能如期还款,而且人也失去联系,玩起了失踪。李某多次向叔叔打听弟弟去向,想要跟其协商还款的事情,但叔叔以年事已高无法过问为由,拒绝透露李某某的下落,也不肯替李某某偿还该笔债务。债权人付某多次催要无果,只得把李某及李某某一起告上法庭。
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对为他人提供连带担保的法律责任的释明,李某表示愿意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但因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并且是受弟弟牵连,希望原告能够少要违约金,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李某自愿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偿还堂弟李某某所欠付某借款本金212000元、利息43000元,合计255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付230000元,于2019年2月15日之前付25000元。
法官说法:很多人认为,在担保书上签字只是顺水人情,帮亲戚朋友一个小忙,殊不知这种行为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连带担保的《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根据法律条文,当属于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时,到期债务人不还相关款项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起诉担保人还钱。(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刘芳 严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