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日前,蚌埠市五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奇特的贩卖、运输毒品案、诈骗案,男子鲍某通过中间人谭某去买毒品,结果对方用一斤冰糖将他糊弄了过去。法院认为,谭某和鲍某虽然没有买到毒品,但行为仍然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各获刑十一年半和九年五个月,而用冰糖冒充毒品骗人的蒋某则构成了诈骗罪,获刑一年两个月。
2017年5月1日,王某(另案处理)安排鲍某与司机沈某(另案处理)从五河县到江苏购买冰毒,并汇款3万元作为毒资。沈某驾车载鲍某于5月2日上午来到苏州市,两人见到中间人谭某后,鲍某将钱款交给谭某,谭某便带着鲍、沈两人去找蒋某买冰毒。谁知蒋某说没有毒品,但他们不信,仍然缠着蒋某,蒋某嫌烦,于是就从超市里买了两包冰糖,准备糊弄他们。
蒋某用冰糖冒充冰毒,安排他人与谭某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沈某与谭某、鲍某驾车一起回五河县,行至朱顶镇新庄时被民警抓获,从车内查获疑似冰毒物517克。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冰毒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蒋某处追缴赃款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鲍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共同参与运输、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某在得知他人欲购买毒品时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某、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鲍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均可减轻处罚;另外,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对诈骗的事实供认,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不应以517克冰毒作为量刑依据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量刑,五河县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蒋某被缴获的赃款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通讯员 吴涛 王振辉 记者 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