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农商行遭遇599万元骗贷的案件浮出水面。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名初中文化的经商人士先后以其个人及另外12人的名义向安徽省临泉农商行营业部、北关支行、张营支行等处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安徽省临泉农商行两名信贷员则因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9笔贷款,涉及429万元。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詹玲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退赔安徽临泉农商行165.265564万元。
以多人名义骗贷
1971年出生的詹玲丽,是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毕业后即辍学,是一名经商人士。
2009年,时年38岁的詹玲丽,于当年2月至次年5月,先后以王建东、韦新华、韦某、常某、刘某1等12人及其本人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部分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向安徽临泉农商行营业部、北关支行、张营支行等处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元。
贷款金额均用于归还借款、处理交通事故、购房等,贷款到期后,詹玲丽偿还部分钱款并分别做换据贷款。
案发后,詹玲丽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该案立案前,到期未归还贷款本金达464.33万元,目前尚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65.265564万元。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詹玲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詹玲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信贷员违法放贷
詹玲丽怎会有如此腾挪的本事?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认定:李献侠作为安徽临泉农商行北关支行信贷员,负责韦某、常某、刘某2、刘某1、刘某3、詹玲丽名义下六笔贷款的调查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六笔共229万元,立案前未收回贷款本金194万元。
赵存星作为安徽临泉农商行张营支行信贷员,负责王建东、韦新华、谢平名义下三笔贷款的调查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三笔共200万元,立案前未收回贷款本金198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存星、李献侠身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李献侠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赵存星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经济损失,且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献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赵存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献侠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献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李献侠作为北关信用社信贷员,在经办韦某、常某、刘某2、刘某1、刘某3和詹玲丽贷款过程中,明知詹玲丽借他人之名、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担保抵押物的相关材料贷款,不予核实,不履行应尽职责,积极帮助詹玲丽办理贷款,并出具不实的贷款基本情况登记表、贷款调查报告、贷后跟踪检查表、贷后检查报告等贷款材料,致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贷款予以发放。(原题为《农商行遭遇599万骗贷案贷款人冒用12个分身行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