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老赖”汪某清拒绝还钱,执行法官未能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束手无策时,法官发现“老赖”丈夫同是被执行人的汪某宁曾是乡镇政府职工,账面上有固定的公积金。8月21日,“老赖”丈夫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4117元成功扣划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至此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2012年12月,汪某清向黄山某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汪某清提供担保,与此同时,该公司又与汪某清、汪某宁、郑某等人就该笔贷款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到期后,汪某清拒不还款,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本息51768.39元,然后多次向汪某清追讨欠款无果,遂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某清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54268.39元。汪某宁、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汪某清还是未履行给付义务,担保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山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调查,未查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汪某宁是汪某清的丈夫,曾经是某乡镇政府的职工,辞职后就不知去向了。既然曾经是某单位的固定职工,每月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这一线索,执行法官对汪某宁公积金帐户进行了调查。8月20日,法院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汪某宁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由于强制扣划公积金没有先例,公积金管理部门不知如何操作,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共同探讨法律政策,并请示上级管理部门,最终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协助将汪某宁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54117元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记者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