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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给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列出44条红线

时间:2018-09-01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规范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近日,合肥市教育局就《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据了解,《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教育项目、课程及教材和办学场所都做了相对细致的要求。

试行标准中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当征得其单位书面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学场所及宿舍应当结构安全,符合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开设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除了实行标准,在负面清单中,还列出了44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的底线和红线。合肥市教育局将结合负面清单的实施,认真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年检工作,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信誉等级评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同时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针对《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有意见的市民,可于2018年9月4日下午17:00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话或邮件形式反馈合肥市教育局。(记者 聂静洁)

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命名。

2.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办学。

3.未能提供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办学。

5.未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

6.未能提供与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7.未能提供与开办培训项目相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

8.未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且有资格的专业人员。

9.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10.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1.未经审核或备案擅自设立分校区、教学点。

12.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地点、名称或办学内容。

1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董事会(理事会)和监督机构。

14.未按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

15.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费。

1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7.拒绝接受年检或对年检问题拒不进行整改。

18.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

19.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度内容见文后注释)。

20.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

21.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和方法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

22.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胁迫学生参加非法组织。

23.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与备案不一致。

24.未公示办学许可证、办学事项、任教教师信息和服务承诺以及场地安全证明等信息。

25.未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26.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提供教学场所、教学条件、生源信息。

27.未按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8.未经审批聘用外籍教师。

29.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任教或参与管理。

30.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以及侮辱或歧视学员。

31.未按核准的办学内容和层次开展教学活动。

32.选用未经备案的培训教材、教科书或盗版教材。

33.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等)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34.面向学员开展“幼小衔接”、“小升初”、“初升高”和“非零起点”教学。

35.组织与中小学生升学和入学考试相关的等级考试及竞赛。

36.未按规定落实法人财产权,侵占、挪用、抽逃资产、资金。

37.未按规定开设对公银行账户,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38.未按规定公示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收费标准。

39.未按规定退费。

40.恶意终止办学。

41.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

42.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器材。

43.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演练。

44.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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