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安徽新闻

合肥:废弃地下管道不封填 相关单位要挨罚

时间:2018-09-01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昨天,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是我省首部规范地下管线的地方性法规,涵盖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将该市地下管线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目前,合肥市已完成城市规划区近493 平方公里内总长度超30265 公里的地下管线普查,涉及道路近千条,这些管线长度能绕地球大半圈。

损坏地下管线将担法律责任

由于城区地下管线本身错综复杂,再加上历史遗留的产权不明等原因,近几年因施工导致线缆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造成的停电停气也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一些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条例》提出轨道建设、人防工程、地质勘探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施工活动,可能影响到既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内及影响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既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发现未查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进行处理;施工中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管理)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综合管廊将达487公里

地下管线不仅仅指地下的供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还包括近年来时兴的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合肥的地下综合管廊已形成廊体46 公里,今年还将计划建设地下管廊32.9 公里,涉及南淝河路、和平路、新安江路等区域,远期全市地下综合管廊总建设里程有望达到487公里。

《条例》提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旧城区可以结合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在运营维护上,要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将被追责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比如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倾倒污水、施工浊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等。

新规还首次对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未按照规定查明相关区域既有地下管线现状信息擅自组织设计和施工的,或者未与既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资料,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废弃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余梦园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 上一篇:肥东县杨店乡:“党建+电商扶贫” 拓宽农民致富路
  • 下一篇:合肥运管处再次约谈“滴滴” 要求9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