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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市地下管线将有详细“图谱”

时间:2018-09-01

中安在线讯 据合肥晚报报道,地下管线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维护资金;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新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地下管线……

8月30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拟立法守护地下“生命线”。

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维护资金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草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维护资金。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草案要求,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旧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在建成的地下综合管廊中已预留位置的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根据草案,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政策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由于城区地下管线本身错综复杂,再加上历史遗留的产权不明等原因,近几年因施工导致线缆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停电停气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一些影响。

为此,草案明确,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开工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覆土前测量、规划核实和档案移交等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道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还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道路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工程、人防工程、地质勘探等建设活动影响既有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内及影响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会同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安全交底,签订保护协议,落实保护措施。

重点监测监控有毒有害物质

在运营维护上,草案要求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并且,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评估运行状态,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

此外,依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更新改造;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

废弃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废弃地下管线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智慧城市逐步对接

目前,我市已建成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将普查的30265公里的地下管线信息统一进行了分析和入库,同时对部分重点区域地下管线实行了实时监测。

为提高信息管理水平,草案要求,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推进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实时监测。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与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等逐步实现对接。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和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定密,确保涉密地下管线信息的获取、存储、管理、使用等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焦点延伸

固化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合肥经验”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

为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创新管线数据动态更新手段,市城乡建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市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文件通过明确建设主体及监管部门责任、实施管线的覆土前测量等举措,实现了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建立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了独具特色且行之有效的“合肥经验”。

因此,制定出台《条例》,是固化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肥经验”、建立管线管理长效运行机制的重要保障。

据悉,早在2010年2月,我市就出台《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为切实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必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出台《条例》。

(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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