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合肥市制定出台了新规《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对全市再生水利用进行规范管理。新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将步入法治化轨道。
根据新规,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规还明确了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况。比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为保障全市再生水利用安全,新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比如,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在再生水公共管网取水;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影响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将再生水管道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向再生水利用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等。
对应当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檀美玲 合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