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朋友王某因经商向我借款80万元,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我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但其逾期未还,且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了解到王某的妻子李某名下有一处房产,能否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抵偿欠我的借款?如果不能,我应该怎么办才能防止李某转移财产?
答: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责任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其所有的房产、存款等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
能否拍卖李某的房产涉及到两个事实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王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二是8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必须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你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李某名下的房产,必须另行起诉李某对8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当然,为了保护你的利益,可以在诉中或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李某的房产先行查封。(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