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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诉增抚养费为何被驳回

时间:2018-09-06

一名8岁男童在监护人陪伴下,到五河县法院起诉母亲要求其增加抚养费,却被驳回,其因何在?

生于2010年2月的刘晓,是刘胜与李燕(均系化名)的婚生子。 2016年9月,刘胜与李燕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考虑到刘胜常年在建筑工地做钢筋工收人高,而李燕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故协议约定刘晓由其父亲刘胜抚养,一切费用也由刘胜承担。因刘胜在外务工,刘晓由其残疾的祖父母代为照顾。前不久,刘晓和监护人前往法院,以生活和学习费用大幅增加、物价上涨为由,请求依法判决刘晓的母亲李燕每月支付刘晓抚养费1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刘晓独立生活时止。

五河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晓的父母是协议离婚,并已就刘晓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其父刘胜抚养,一切费用也由其承担。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离婚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刘晓要求其母李燕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是否必要?刘晓当前的生活状况以及消费需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晓父亲的收人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刘晓的父母离婚时间尚不满两年,刘晓现上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刘晓的祖父母的残疾之前已存在,不是发生在其父母离婚之后;刘晓的父亲有兄弟姐妹4人,均有正常收人。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依法驳回原告刘晓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父母离婚后,子女判给或约定其中一方抚养,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增加抚养费是否必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不属于“必要时”而遭对方拒绝给付,即使诉讼到法院也难以获得支持。(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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