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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某烤鱼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黑鱼案

时间:2018-09-08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2017年8月,市食药监局对淮北市某烤鱼店经营的“黑鱼”进行抽样,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因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2年12月24日发布的第235号公告 《附录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中公布31种禁用物质,其中包括孔雀石绿。

经市食药监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 “行刑衔接”联席会议讨论认为,根据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和供货人有主观故意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的可能,但因其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应尽的进货查验责任和义务,由市食药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当前,一些养殖户和鱼贩贪图其价格便宜,而不顾消费者的利益,冒险偷偷购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并用于水产品杀菌和保鲜,由于很多非法添加的产品市场流动性大,在甲地生产,在乙地、丙地销售,调查取证和查获较为困难。加之隐蔽性强、发案时间长,除非有危害结果发生,否则很难发现及有效取证。此外,由于发现的很多证据间难以形成证据链条,给案件办理带来不便。

本案中,假如当事人能够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而且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不知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处罚。相反,正是由于当事人并未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采购食品查验记录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但鉴于其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到位,所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 邹晨光 通讯员 王鹏 实习生 吴宝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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