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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对“黑头车”最高罚款拟调整为两万元

时间:2018-09-18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近日,合肥市拟对“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作出修改,提出对非法营运的“黑头车”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与现行规定相比,罚款额度有较大幅度下降。同时,对于暂扣车辆,修改后的规定中明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非法营运罚款额度调整

根据《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对于没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在修改后的规定中降低了罚款额度,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高声揽客最高罚款千元

在修改后的规定中还提出,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等重点区域车辆客运的巡查整治,依法查处违法招揽乘客的行为。

如果违反规定,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招揽乘客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暂扣车辆禁收保管费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应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如果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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