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9月27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审议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我省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同时,安徽省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试验设施,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
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在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方面,《修订草案》明确,省财政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省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
同时,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此外,《修订草案》提出,税务机关应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安徽省将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科研机构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
在创业创新支持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以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
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中小企业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专利技术被授予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资助和奖励。
此外,《修订草案》提出,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同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培训等活动
在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同时,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时,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条件。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商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修订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晨报记者刘畅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