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收集和研究将进一步加强。
明确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哪些野生动物适用于办法规定呢?修订草案明确,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特别,修订草案明确将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纳入保护范围。
修订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同时,禁止或者限制在黄山等国家风景名胜区及大别山等生态调节功能区引入外来物种。
值得一提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工程、监视监测等技术措施,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防止污染、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加强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增加了相关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收集和研究,对白鳍豚、黑麂、江豚、扬子鳄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设置警示牌、修建防护设施、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防护技术培训、依法猎捕野猪等“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享有受补偿的权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或取消三项行政审批许可和一项行政收费
此次修订草案取消了“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审批,相应增加了“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
同时,取消了经营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但是为了规范经营利用行为,增加了五项禁止性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宏鸣说。
依据修订草案,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禁止从事。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及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针对网络交易市场,此次修订草案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修订草案还取消了运输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相应增加了“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或者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
此外,取消了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
(晨报记者刘畅)